中新網南昌4月15日電 (蘇路程 王俊華) 4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昌向塘火車站女大學生遇害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盜竊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李永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庭審理期間,被害人父母及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凌晨四時許,李永紅開“拐的”在向塘火車站搭載了下錯車的女大學生王某,見其年輕漂亮,萌生歹念,遂藉故將車子開至向塘西洛村贛撫平原總乾渠附近偏僻處,欲對王某實施強姦。
  遭到奮力反抗後,李永紅將王某推下贛撫平原總乾渠,並強行拖其游過河至其溺水。在王某奄奄一息時,李永紅又強行將王某拖至河中游回南岸。為掩蓋罪行,便將其用水草蓋住藏匿於河岸邊草叢中。
  隨後,李永紅竊取了王某攜帶的行李及手機、平板電腦等財物,並藏匿於向塘村的出租屋內。
  案發後,經鑒定,王某系生前溺水死亡。
  法院認為,李永紅違背婦女意願,欲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遭到反抗後又強行拖拽被害人下河致其溺水死亡,之後又竊取被害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893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強姦罪(未遂)、故意殺人罪、盜竊罪。
  據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永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數罪並罰,決定判處李永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完)  (原標題:江西女大學生火車站遇害案一審宣判 凶手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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